
抚养权纠纷
监护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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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Q1: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A1:1、收养行为有违反《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并不具有实施收养行为的对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进行收养的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的;本身收养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序良俗的。2、存在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Q2:收养被确认无效后,收养关系怎么处理?
A2: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Q3:监护人证明在哪里开?
A3:到被监护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监护人证明到由居委会出具。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Q4:法定监护人的年龄有限制吗?
A4:法定监护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一般的情况来说就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Q5:如何变更法定监护人?
A5: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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